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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的通知

2017-09-07 17:39:15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乡镇人大: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经201794日区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94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201794日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并接受监督,是代表执行职务,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调查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履行代表职务积极作准备;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

(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因地制宜,力所能及地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第四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参加有关会议、调研、视察、走访、直接联系群众、主题活动或利用网络、通信等方式进行。

(一)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向人民群众公布代表信息。代表信息应包括代表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可以公布代表的微信号、QQ号、电子邮箱,便于人民群众通过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

(二)完善“双联”制度,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联系区人大代表若干名。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每位区代表至少固定联系该乡(镇)人民群众5名,并同他们保持经常性联系。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活动,并形成专题调研和视察报告,或者形成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代表应当通过参加代表小组或代表联络工作站的活动,开展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工作;

(五)组织代表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接触人民群众,直接听取群众意见;代表可以通过当地的代表联络工作站接待来访群众,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法规在基层贯彻落实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工作安排,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区人大代表开展其他形式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

第五条 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时发现和了解的有关问题,应当在代表职权范围内推动问题的解决,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可以通过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代表;

(二)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和安排下,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代表;

(三)对代表转交的申述、控告、检举等信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四)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代表应当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社会普遍关切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还应当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六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和指导:

(一)加强代表联络工作站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应逐步延伸到居民社区和农村选区,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供工作平台;

(二)完善网络平台建设,建立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沟通的网络渠道;

(三)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进行记载,并作为代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代表系统学习培训制度,促进代表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五)大力宣传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典型经验和优秀事迹;

(六)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经费、时间等各方面的保障,依照代表法及其他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代表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回答人民群众关于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询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服务工作。代表调离原工作单位或本行政区域的,应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东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9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