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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乡区人大代表履职考核暂行办法

2017-06-16 18:22:00

2017年6月15日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抚州市东乡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工作,是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增强代表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为民意识,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是探索代表履职考核新机制,加强代表履职工作管理,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第三条 代表履行职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

1.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积极参加每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及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视察活动等;

2.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3.能够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

1.积极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各项视察、专题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

2.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

3.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

4.按要求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并向代表小组书面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5.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热心公益事业,表率作用突出。

第四条 代表履职考核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代表在人大会期间履职情况的组织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各代表团收集填写;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的组织评定由各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代表日常活动情况记录进行填写。

第六条  代表考核程序:每年每位代表应认真填写《抚州市东乡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考核表》(一式四份),于当年年底前将其送交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大主席团。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个人自评和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按照百分考核的要求,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经汇总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审核签署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按照《抚州市东乡区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内容计分标准》规定:获得90分以上的为优秀,获得70—89分的为称职,获得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获得60分以下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为不称职。

年底,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对代表履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经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下一次区人大会期间对代表履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代表履职成效显著的,其考核结果将作为推荐代表连任人选的重要条件之一;凡被评为不称职的,由原选举单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届中2次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劝其辞职。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代表履职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实行常委会主任负总责,分管的副主任直接负责,代表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代表履职考核的日常工作,不断探索提高代表履职考核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