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与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当提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补充答复;
(九)研究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应由常委会任免通过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授权其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重大案件、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指导和协调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以及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工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布置的有关工作或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八)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征求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举行常委会主任会议应由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视其内容由相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草拟,呈分管的副主任审阅,由常委会主任签字后印发。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记录,编印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