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密切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群团组织,以及中央、省市驻县单位的联系,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建立对口联系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大活动,应当邀请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印发的重要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情况反映、信息简报、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对口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办理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正式文件形式交办的审议意见、意见建议,并予以反馈。
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认真配合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
五、为密切对口联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须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和一名工作人员,与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如确定的联系人员有变动,应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告知对口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