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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51

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72日听取和审议了区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区一届人大代表万小华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江西省保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自由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确认许可抚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区一届人大代表万小华采取强制措施。

会议审议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万小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报告》,鉴于万小华被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万小华暂时停止执行区一届人大代表职务。

特此公告

抚州市东乡区人大常委会

2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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