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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詹向民辞去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东常发〔2018 25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詹向民辞去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8813日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813日研究决定:接受詹向民辞去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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