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常发〔2018〕 25 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詹向民辞去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8月13日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8月13日研究决定:接受詹向民辞去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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