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抚州市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抚州市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抚州市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3月选举产生,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共2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22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东乡区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东乡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抚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厅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东乡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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