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常发〔2019〕 6 号
关于表决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结果的通知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1月25日表决通过了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各1名。
一、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主任委员:乐 辉
二、抚州市东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主任委员:乐 辉(兼)
抚州市东乡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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